學會簡介

委員會章程


重要法令規章條文彙編

壹、有關「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效期」相關事宜:

  1. 經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其資格效期,自公告日起三年有效,屆滿須再重新申請認定。
  2. 經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於公告日起,依本署核定之訓練容量招收住院醫師,惟原於該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住院醫師,得繼續完成其專科醫師訓練。
  3.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將該科專科醫師訓練醫相關資料,每年送請本署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各專科醫學會備查。如發現有不符「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者,得予重新辦理認定。
  4. 經認定不合格之醫院,得於每年重新申請認定。
    (以上四款 衛署醫字 971677號 80.9.6)
  5.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合格之效期為三年,倘其間醫院有不符認定標準之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應由本署撤銷其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但為顧及已服務住院醫師之權益,其於醫院被撤銷資格後之訓練年資仍應予採計,公告撤銷後始進入該科服務之醫師,則不得採計其訓練年資。
    (衛署醫字 997588號 80.12.28)

貳、有關「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工作」相關事宜: (衛署醫字 8216937號 82.3.18)

  1. 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因專任專科醫師人力增加擬增加訓練容量,得於次年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時提出申請,並得以書面認定之。
  2.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將該科專科醫師訓練相關資料,每年送請本署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各專科醫學會備查。如發現有不符「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者,得予重新辦理認定,惟以年度為補正期限(次年七月)。
  3. 另經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於公告日起,依衛生署核定之訓練容量招收住院醫師,惟原於該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住院醫師,得繼續完成其專科醫師訓練。
  4. 有關「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修正事宜:
    本學會八十八年度第三次理監事會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修正「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88.11.19 衛署醫字第88062306號公告),修正項目如下:壹、醫院條件 一、人員 第1款為「專任復健科專科醫師三名以上」。修正項目 貳、教學師資 二、專任主治醫師之標準為「具復健科專科醫師資格三名以上(含部科主任)」。修正項目 貳、教學師資之 備註 1.「具復健科專任主治醫師三名之訓練醫院每年最多可訓練住院醫師二名」,修正項目 訓練時間或標準 第6條 「每位住院醫師在訓練期間內至少要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一篇以上」。

參、有關「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事宜:

  1. 依本會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醫師「凡在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六個月(含)以上之復健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2. 關「專科醫師訓練年資之採計原則」: (衛署醫字 938560號 80.5.23)
    1. 取得醫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之訓練年資始予採計。
    2. 畢業後取得醫師證書前之訓練年資,如持有訓練醫院之書面證明者,亦得予採計,但所採認之訓練年資以一年為限。
    3. 專科醫師訓練年資,得計算至筆試日期截止。
  3. 有關「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中,修訂為「在訓練期間內至少要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一篇以上」,其解釋如下:
    1. 排名不拘。
    2. 從民國八十九年度新招收的住院醫師適用此一新規定,亦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起辦理「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事宜」開始適用此最新規定。

肆、有關「專科醫師容額管制計畫及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相關事宜:(衛署醫字第930201685號93.4.27)

  1. 有關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容額認定原則
    1. 所核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容額,係指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每一層級之各層級可接受之住院醫師訓練容額而言。
    2. 依此,新核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亦可接受由其他訓練醫院轉入之第二年以上各層級之住院醫師訓練。
    3.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經重新核定之訓練容額,若低於以前年度所核定之訓練容額時,其已接受之第二年以上各層級住院醫師超過重新核定之訓練容額者,得繼續接受訓練。
    4.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所接受之各層級之住院醫師訓練,其招收或若有轉出或轉入,其名單均應報請專科醫學會登記核備,專科醫學會應於本署醫事人員管理系統之「住院醫師登錄作業」予以登錄。
    5. 各專科醫學會應確實核對並管控各訓練醫院之訓練容額,如發現有超額接受訓練,應不予核備,並通知該訓練醫院。
    6. 訓練醫院如有超額接受住院醫師訓練,本署將予核減訓練容額,且超額之住院醫師,其訓練年資不予採計,請各專科醫學會函知各訓練醫院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避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2. 有關專科醫師訓練年資計算原則
    1. 住院醫師所佔訓練容額年度之認定,係以每年七月一日為分界點,七月一日以前到職之住院醫師應佔前一年度之訓練容額;七月一日(含)以後到職之住院醫師應佔當年度之訓練容額。
    2. 訓練醫院訓練容額已滿時,超額招收之住院醫師,專科醫學會應不予登記核備。
    3. 至於個別專科醫師訓練年資之採計,以實際到職日計算。
    4. 畢業後經考試院醫師考試榜示及格以前,於訓練容額內之訓練年資,如持有訓練醫院之書面證明者,亦得予採計,但據此採認之訓練年資,最多以一年為限。
    5. 專科醫師訓練年資,計算至口試日期為止。其尾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3. 有關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容額,彈性調整增減各訓練醫院當年度之訓練容量。
    1. 為使訓練醫院於有效年度內仍得招訓住院醫師及兼顧訓練容額之利用,專科醫學會得視各訓練醫院之訓練條件,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署重新調整、分配各家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當年度得招收之訓練名額,並辦理公告事宜;惟所重新調整、分配各醫院之訓練容額數仍須符合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之規定,且各訓練醫院經核定之訓練容額總數,仍不得超出本署核定各該專科總訓練名額之彈性調整上限。
  4.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有關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規定
    1. 配合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精神,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請各專科醫學會依原訂繼續教育總積分之十分之一或總時數十八小時之原則配合修正。
    2. 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屬共通性質之課程,各專科醫學會應互相採認課程積分,並於辦理前,將課程名稱、講師及認定積分等事項,先行報備各專科醫學會,若情形特殊無法於事前報備者,得於課程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補行報備。至積分登錄等細節性處理事項,仍由各學會自行辦理。
    3. 領有二科(或以上)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或時數證明,得重複向所屬專科醫學會申請採認積分。
  5. 有關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內已修滿專科醫師證書效期展延所需積分條件,而逾期未申請證書效期展延,以致喪失專科醫師資格者,得以酌予限期補正
    1. 為鼓勵專科醫師定期接受繼續教育,以因應醫療科技進步,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業已考量個人之可能延宕因素,而酌予放寬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時間為一年,以利其證書效期延續,故仍不宜再予放寬申請期限。
  6. 為落實醫師繼續教育之評估考核機制,各專科醫學會應視繼續教育內容及辦理形式,採行多元化考評機制,以促達成繼續教育之成效,避免流於形式。
    請各專科醫學會於辦理繼續教育活動時,視其內容及辦理形式,配合訂定繼續教育課程之評估考核機制(如課後測驗、問卷、課後學習意見調查…等方式),以促達成學習之成效,避免流於形式;並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陳報學會自行辦理各類繼續教育之考評方式與辦理成果到署核備。
  7. 有關各專科之甄審及繼續教育委員會,應為獨立運作,且委員人選應具一定之學術資格,使能持續推展教學目標,以維護繼續教育品質
    1. 請各學會自行研擬訂定甄審及繼續教育委員會之資格要件,並報署核備。
    2. 委員資格之訂定,宜考量須具備一定之學術地位。
    3. 二委員會應不受理監事會影響,獨立運作,如:予以任期保障。

台灣復健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三條與台灣復健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立「台灣復健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辦理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住院醫師訓練課程制定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為宗旨。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及相關事宜。
    2. 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及相關事宜。
    3. 復健科住院醫師訓練課程制定及相關事宜。
    4. 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及相關事宜。
    5. 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含主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聘任,且須為具有部定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委員及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委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
    2. 具有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之本學會現任理監事。
    3. 經衛生福利部評定為醫學中心之現任復健部 (科) 主任。
  •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三年,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得由本學會相關業務費支應。
  • 第八條  本委員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85年05月15日訂定
88年11月19日修訂
107年6月16日修訂 (衛署醫字第88074596)


台灣復健醫學會學術及教育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設立「台灣復健醫學會學術及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辦理復健醫學學術活動,提昇復健醫學之學術水準為宗旨。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規劃及辦理期中及年度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
    2. 規劃及辦理復健醫學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
    3. 規劃及辦理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資訊技術、實證醫學、跨領域醫療團隊合作理念等專門課程或學術活動。
    4. 受理論文投稿,審查稿件,編輯及發行「台灣復健醫學雜誌」。
    5. 辦理「台灣復健醫學雜誌」通訊課程。
    6. 核定其他醫學會或相關單位所舉辦學術活動之積分認定申請。
    7. 建置本學會網站,以介紹學會組織、報導活動訊息、提供互動管道、查閱積分點數、推廣民眾教育、連結相關網站。
    8. 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單位作學術交流。
    9. 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若干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聘任,且需具有教育部部定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
    2. 現任衛生福利部評定為醫學中心之復健部(科)主任。
    3. 取得復健專科醫師滿五年(含)以上。
  • 第五條  「台灣復健醫學雜誌」主編由主任委員兼任或提請理事長聘任之,副主編、編輯委員及編輯執行秘書由主編提請主任委員聘任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三年。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或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灣復健醫學會支應。
  • 第九條  本委員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83年12月11日訂定
95年2月11日修定
104年7月25日修定
107年5月5日修定
110年11月27日修定


台灣復健醫學會全民健保暨法規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全民健保暨法規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研究與復健有關之全民健保法及與復健有關之醫療行政相關法規為宗旨,並應理事會之諮詢建議重要醫療政策。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與復健醫療有關法規及制度之研究處理,擬其意見,建議理事會請有關機關參辦。
    2. 對醫療保險政策之推展,擬定各項因應措施,維護暨爭取會員權益。
    3. 全程監視健保規劃及實施。
    4. 加強與各界溝通、協商,尋找醫界、政界共識,發揮復健醫療保險之功能,服務會員。
    5. 對現行各項醫事法規、行政命令內容加以研究,不適宜部份建議修正。
    6. 對醫療政策之推展擬定各項因應措施,維護暨爭取會員權益。
    7.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委員由台灣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經理事長任命之。委員及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灣復健醫學會支應。

83年12月11日訂定
95年02月11日修定
107年08月17日修定


台灣復健醫學會復健推廣及媒體互動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復健醫學推廣及媒體互動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推廣復健醫學,增進社會大眾及醫療人員對復健醫學之認識,以期充分發揮復健醫學功能為宗旨。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經由社區服務及衛教,促進民眾對復健醫療資源之運用。
    2. 利用演講著作及學術會議等方式,加強與其他醫療科之溝通及交流。
    3. 藉由廣播電視,書報,電子網路文宣等媒體,增進社會各階層對復健醫學之認識。
    4.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台灣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經理事長任命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委員得以一年改聘),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灣復健醫學會支應。

107年8月24日訂定


台灣復健醫學會前瞻計畫暨發展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前瞻計畫暨發展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針對國內外復健醫學發展動態趨勢,提供重要議題與方向,進行前瞻計畫暨發展之規劃推動,提升本學會於國內外之貢獻與角色地位。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展望國內外復健醫學發展趨勢動態。
    2. 擬定學會發展重要方向與議題,並進行策略規劃與與前瞻計畫推動。
    3.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台灣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經理事長任命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灣復健醫學會支應。

107年06月16日訂定


台灣復健醫學會健康促進暨運動醫學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健康促進暨運動醫學委員會」。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以人人健康 (health for all, WHO),促進並整合運動科學研究,提供運動科學與醫學之教育及臨床應用 (the mission of ACSM) 為宗旨,增進社會大眾及醫療人員對復健醫學之認識,以期充分發揮復健醫學之功能。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增進社會大眾及醫療人員對健康促進暨運動醫學之認識,並促進復健全人醫學之發展。
    2. 利用演講著作及學術會議等方式,加強與相關科學醫學學門之交流。
    3. 健康促進,包括:一、建立健康公共政策,二、創造支持性環境,三、強化社區行動力,四、發展個人技巧,五、調整定位健康服務。(Ottawa Charter, WHO)
    4. 運動醫學,包括:以運動及體能訓練,預防疾病與促進健康,加以相關損傷之防護處理,增進競技運動表現。(臺灣運動醫學會、周適偉)
    5.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台灣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經理事長任命之,另設委員若干人,經主任委員任命之。
  •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 第九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灣復健醫學會支應。

107年05月05日訂定


台灣復健醫學會會員福祉委員會章程

  • 第一條  為辦理會員福祉、康樂等事務,設置會員福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 關於會員福祉與康樂活動規劃。
    2. 其他關於促進會員福祉之準備規劃。
  • 第三條  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指派之。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會議得支給差旅費。
  • 第五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指定之委員代理。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務由學會秘書兼辦之。
  •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各項經費,由學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八條  本簡則經復健醫學會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107年06月16日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