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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能治療師法修正一案

發佈日期:2023/11/09 │ 點閱率:1974


有關職能治療師法修正一案

其中第12條本學會反對職能治療跳脫職業病專科醫師而予以逕行職能治療的種種行為,將會造成職業傷害的勞工患者不良的後果。

第19條建議維持原條文,若將醫療機構改成機構,亦是對民眾於治療所接受沒有經過醫療實務訓練的治療師處置,對民眾就醫的安全及品質堪慮。
 
 
附註說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於同年4月30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為配合該法施行,於111年3月底前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顯示政府對於勞工職業傷病的重視,而職業傷病的診斷評估及後續醫療治療及復健是完善職業傷病保障體系重要的一環。而如職業傷病的診斷評估包含了(一)具潛在暴露之職業或職業災害(二)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其中更包括了 (1)醫學評估 (2)實驗室檢查(如血液、x-光、核磁共振檢查) (3)鑑別診斷 (4)流行病學調查。同樣政府於111年公布「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亦即希望職業傷病勞工透過職災職能復健能早日回到工作場所,減少對家庭、企業及社會的衝擊。而從職業傷病的診斷,健保系統的醫療及復健,及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職能復健,實際上均是一致的,須由醫師(各專科醫師)診斷檢查評估後,才有後續治療的方針,包含藥物,外科治療及復健。而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修正動議,將”職業病治療為目的”排除,忽略了職業傷病的醫療風險,將置勞工於不知名的風險,實非勞工之福,在沒有醫師的背書下,亦將職能治療師置於後續的更多的法律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