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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參加台灣復健醫學會、醫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復健醫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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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參加台灣復健醫學會之學術研討會或復健醫學之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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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參加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有關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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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加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每月或每週有關復健醫學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每年最多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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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之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參加有關復健醫學之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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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醫學校院講授復健醫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等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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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復健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六年最多以六十點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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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復健醫學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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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復健醫學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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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