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復健醫學會
 

台灣復健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及申請辦法
95年11月4日修正公佈

一、 台灣復健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鼓勵追求醫學新知,提昇醫療服務品質,以推展復健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係指參與本學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復健醫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所獲之積分。
三、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學會學術委員會為之。
四、 復健醫學積分申請及認定
1. 國內外各教學醫院、學會、協會及公會舉辦有關復健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於公共講堂舉行,並對外公開接受他人前往聽講者,得於活動前兩週至參個月間向本學會學術委員會申請復健醫學積分,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將予以認定核給積分。(科部舉辦之內部晨會、討論會原則上不予積分)
2. 主辦單位請上本學會網站(http://www.pmr.org.tw)下載填寫專用之「台灣復健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格」,並檢具學術活動課程或研討會時間表之文件檔案,一併以e-mail:scoreapply@pmr.org.tw方式傳交(學術委員會不接收信件或傳真方式之申請)。來函需載明學術活動名稱、主辦單位、合辦或協辦單位、活動時間、地點、有關復健醫學之講題及演講者姓名、科別、聯絡人等資料。
3. 課程內容與復健醫學有關者,每小時以壹點計,不足一小時超過五十分鐘者得以一小時計,實習課程積分減半。
4. 學術委員會可依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和復健醫學之相關程度酌減其積分。
5. 學術委員會將在三個工作天內以e-mail函覆審查結果,審查通過者同時寄上「台灣復健醫學會復健科專科醫師參加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簽名單」檔案。主辦單位舉辦活動時,應提供該簽名單供本學會會員簽名使用。
6. 依衛生署93年10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30215420號函有關「醫師繼續教育之評估考核機制」之要求,需視繼續教育內容及辦理形式,訂定如課後測驗、問卷、課後學習意見調查等方式,以促達成學習之功效。故請在該課程活動結束後壹週內,將(1)本學會「簽名單」(正本)、(2)「考評方式」(影本)及(3)該研討會之手冊或講義由主辦單位以掛號寄交本學會學術委員會(台北市100中山南路七號 台大醫院復健部 轉 台灣復健醫學會學術委員會)。未能按時寄回或不合衛生署規範者,壹年內不再接受該單位之繼續教育積分申請。
7. 若學術活動或演講專題不屬復健醫學範圍,或作非學術及教育性講演,不符申請程序或已逾申請期限者,將不給積分。
8. 本學會會員應邀至各教學醫院、學會、協會及公會等作有關復健醫學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之公開演講,得於課程活動結束後貳週內寄交授課證書影本及學術活動課程或研討會時間表,學術委員會將依認定之積分點數予以登錄積分。
五、 積分點數登錄:
1. 本學會會員參加本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或學術活動,或參加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舉辦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經學術委員會認定積分者,將根據簽名單及課後意見調查資料,主動為會員登錄積分;至於本學會會員擔任演講者,亦主動為之登錄積分。
2. 本學會會員參加各教學醫院、學會、協會及公會等舉辦有關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得於課程活動結束後貳週內寄交參加證明及學術活動課程或研討會時間表,學術委員會將依認定之積分點數予以登錄積分。
3. 發表文章於本學會發行之「台灣復健醫學雜誌」之積分,學術委員會主動為作者們登錄積分。發表於其他國內外雜誌者,請寄下該已刊登論文之首頁,並列出作者中文名字,學術委員會將為其登錄積分。
4.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復健醫學研討會或年會,如AAPMR、ISPMR、ISPO等,得於會後壹個月內以參加證明及活動時間表來函申請積分。
5. 參加台灣復健雜誌通訊之教育積分,將根據答對題數主動累分到各人之積分欄上。
6. 本學會會員可隨時以密碼上本學會網站,查閱並下載個人累積之教育積分。若有疑問,請以e-mail:scoreapply@pmr.org.tw告知學術委員會以便確認。
六、 積分點數認定:
1. 參加台灣復健醫學會、醫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復健醫學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2. 參加台灣復健醫學會之學術研討會或復健醫學之國際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
3. 參加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有關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4. 參加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每月或每週有關復健醫學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例行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每年最多十點。
5.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之網路繼續教育每次積分一點;參加有關復健醫學之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6. 在醫學校院講授復健醫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等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小時積分二點。
7. 在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復健醫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五點,第二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六年最多以六十點為限。
8.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復健醫學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年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9. 復健醫學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
10.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
七、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特別規定:
1.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復健醫學、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積分達一八O點以上,後三項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以上,超過十八點者以十八點計。
2. 參加「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之積分數,至少百分之六十需為由台灣復健醫學會主辦、合辦或協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