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復健醫學會
 

台灣復健醫學會組織
 

十五屆理監事

   理監事會

理事長

鄧復旦

常務理事

王顏和、黃美涓、李紹誠、周正亮、王錦基、
高資敏

理  事

王亭貴、洪章仁、畢柳鶯、周崇頌、賴金鑫、
謝霖芬、鄭舜平、毛琪瑛、劉作仁、周清隆、
周子輝、潘繼仁、葉元宏、陳國昭

後補理事

蔡高宗、黃茂雄、劉復康、李偉強、張幸初、
高念慈、王志龍

常務監事

連倚南

監  事 詹瑞棋、張權維、高木榮、官大紳、李文棟、
陳適卿
後理監事 黃茂雄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 鄧復旦
委  員 連倚南、賴金鑫、張權維、詹瑞棋、洪章仁、
黃美涓、畢柳鶯、劉復康、許美慧、劉作仁、
謝霖芬、周崇頌、黃茂雄、蔡高宗、楊翠芬、
王顏和、官大紳、王志龍
執行秘書 王亭貴
學術委員會
主任委員 王顏和
副主任委員 王亭貴
委  員 丁 化、王志龍、周正亮、官大紳、張幸初、
陳思甫、陳嘉玲、陳適卿、黃茂雄、魏大森
執行秘書  潘信良
醫政法治委員會
主任委員 賴金鑫
全民健保委員會
主任委員  鄧復旦
副主任委員  李紹誠
復健醫學推廣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謝霖芬
副主任委員 毛琪瑛
 
秘書長 蔡文鐘
副秘書長 陳智光
秘  書 練芬芳

►重要法令規章條文彙編

壹、

有關「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效期」相關事宜:

一.

經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其資格效期,自公告日起三年有效,屆滿須再重新申請認定。

二.

經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於公告日起,依本署核定之訓練容量招收住院醫師,惟原於該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住院醫師,得繼續完成其專科醫師訓練 。

三.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將該科專科醫師訓練醫相關資料,每年送請本署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各專科醫學會備查。如發現有不符「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 定標準」者,得予重新辦理認定。

四.

經認定不合格之醫院,得於每年重新申請認定。

(以上四款 衛署醫字 971677號 80.9.6)

五.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合格之效期為三年,倘其間醫院有不符認定標準之情事發生,經查證屬實,應由本署撤銷其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資格,但為顧及已服務 住院醫師之權益,其於醫院被撤銷資格後之訓練年資仍應予採計,公告撤銷後 始進入該科服務之醫師,則不得採計其訓練年資。

(衛署醫字 997588號 80.12.28)

貳、

有關「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工作」相關事宜: (衛署醫字 8216937號 82.3.18)

一.

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因專任專科醫師人力增加擬增加訓練容量,得 於次年辦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時提出申請,並得以書面認定之。

二.

各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將該科專科醫師訓練相關資料,每年送請本署委託辦 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各專科醫學會備查。如發現有不符「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 標準」者,得予重新辦理認定,惟以年度為補正期限(次年七月)。

三.

另經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應於公告日起,依衛生署核定之訓練容量招收 住院醫師,惟原於該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住院醫師,得繼續完成其專科醫師 訓練。

四.

有關「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修正事宜:

本學會八十八年度第三次理監事會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修正「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88.11.19 衛署醫字第88062306號公告),修正項目如下:壹、醫院條件 一、人員 第1款為「專任復健科專科醫師三名以上」。修正項目 貳、教學師資 二、專任主治醫師之標準為「具復健科專科醫師資格三名以上(含部科主任)」。修正項目 貳、教學師資之 備註 1.「具復健科專任主治醫師三名之訓練醫院每年最多可訓練住院醫師二名」,修正項目 訓練時間或標準 第6條 「每位住院醫師在訓練期間內至少要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一篇以上」。

參、

有關「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事宜:

一.

依本會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醫師「凡在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含)以上之復健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 證明文件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註:

復健醫學會理監事會於85年11月13日決議,將三年期限修訂為三年六個月 ,此修正條款自民國90年起辦理「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事宜」開始適用。

二.

有關「專科醫師訓練年資之採計原則」: (衛署醫字 938560號 80.5.23)

1.

取得醫師證書,並辦理執業登記之訓練年資始予採計。

2.

畢業後取得醫師證書前之訓練年資,如持有訓練醫院之書面證明者,亦得予採 計,但所採認之訓練年資以一年為限。

3.

專科醫師訓練年資,得計算至筆試日期截止。

肆、

有關「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相關事宜:

一.

「台灣復健醫學會學術活動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細則」

1.

凡本學會甄審及格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複審通過取得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書者,參加在國內外各學術機構、學會及公會舉辦之公開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得 向本學會申請認定教育積分。

2.

凡本學會專科醫師或主辦單位要求認定教育積分,需將講演課程表或研討會內 容,事先報請本學會認定。申請積分證明者在課程結束兩週內,於繳費後由本 學會核發積分證明,逾期不受理,遺失者亦不補發。

3.

講演內容與復健醫學有關者,每小時演講以壹學分計,不足一小時者得以一小 時計。凡非本學會主辦或承辦之研討會,最多一次給予拾學分。

4.

由本學會主辦或承辦之學術研討會或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證明在課程結束時 發給,事後不受理,遺失者亦不補發。

5.

如講演課程與實際不符或作非學術及教育性講演,本學會不予承認教育積分。

6.

本細則經本學會理監事通過後,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實施。

註:

本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決議,凡本學會復健科專科醫師參加下列學術研討會,不必事先報請認定,得於課程結束 兩週內,檢據參加證明與繳交發證作業費後,由本學會核發積分證明。

(1)

台灣區醫學會聯合學術演講會,四學分。

(2)

風溼病醫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四學分。

(3)

運動醫學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四學分。

(4)

神經學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四學分。

(5)

老年醫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四學分。

(6)

醫學工程學會年會學術研討會,四學分。

(7)

國際性或區域性復健醫學大會,十學分。

A.

American Academy of Physical Medicine and Rehabilitation (AAPMR)

B.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ysical Medicine and Rehabilitation (IFPMR)

C.

International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Association (IRMA)

D.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 (RI)

E.

World Congr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Prosthetics and Orthotics (ISPO)

二.

根據細則,凡參加學術活動繼續教育之復健科專科醫師,欲取得由本學會發給 之正式積分證明之途徑如下:

1.

由本學會主辦或承辦者:其積分證明在課程結束時發給。

2.

由其他單位主辦者:

A.

主辦單位可將演講課程表或研討會內容,事先報請本學會認定教育積分。本 學會在核可後,除告知主辦單位所核學分外,同時交寄簽名單。此簽名單將 由主辦單位在舉辦活動時提供參加者簽名,並在活動結束五天內寄回本學會。申請積分證明者,在活動結束兩週內,劃撥新臺幣一百元發證作業費至本學會 (帳號 : 00185239 戶名 : 台灣復健醫學會),本學會將據以核發積分 證明。

B.

主辦單位未向本學會申請認定積分者:專科醫師個人欲申請本學會積分證明 者,可將演講課程表或研討會內容,事先報請本學會認定教育積分,而在活 動結束兩週內,除劃撥新臺幣一百元發證作業費外,另將主辦單位發給之參 加證明影本(必要時將要求提出正本)寄交本學會,本學會將據以核發積分 證明。

C.

主辦單位不需向本學會申請認定積分者 (如台灣區醫學會聯合學術演講會): 專科醫師個人欲申請本學會積分證明者,可在活動結束兩週內,除劃撥新臺 幣一百元發證作業費外,另將主辦單位發給之參加證明影本(必要時將要求 提出正本)寄交本學會,本學會將據以核發積分證明。

三.

關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在國內外相關科系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 機構進修,其積分之認定已按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次理監事會會議決議 之修正方法辦理,也就是「進修」項目之積分每年累計積分最多以二十學分計。

四.

修訂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條第一款,「在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 任有關復健醫學臨床教學、診療或研究者,每年以五學分計算。」自執行日期 (85年7月1日) 起,凡在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擔任有關復健醫學臨床教學、 治療或研究者,才可獲得每年五學分之積分,亦即所任職之醫院雖為教學醫院 但非訓練醫院者則無法取得該項積分。(復健醫學會 85年5月15日理監事會會議 決議,85.6.12 衛署醫字第85028794號公告)

五.

增列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條第三款第 3 項,「參加由台灣復健醫 學會主辦、合辦或協辦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學分,至少需佔所有參加有關 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積分之百分之四十」。此原則自八十六年元月一日開始實 施。(復健醫學會 85年8月7日理監事會會議決議,85.10.14 衛署醫字第85046923 號公告)

六.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之學術研討會,對於申請專科醫學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有 相當重要之計分,而由本學會核發之積分證明係展延之正式證明文件,敬請依 法申請妥善保管。


►復健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會
 

主任委員

詹瑞棋

委 員

賴金鑫、張權維、黃美涓、畢柳鶯、劉復康、鄧復旦、
許美慧、劉作仁、 謝霖芬、周崇頌、黃茂雄


台灣復健醫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章程

85年05月15日訂定
88年11月19日修訂
(衛署醫字第88074596)

第一條:

依據衛生署公布「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三條與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設置「 台灣復健醫學 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辦理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證書展延及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 定為宗旨。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復健科專科醫師之甄審及相關事宜。

2.

復健科專科醫師之證書展延及相關事宜。

3.

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認定及相關事宜。

4.

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至十五人,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委員由本 會理事長聘任,且須具有部定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委員及 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委員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教育部部定教授或副教授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

2.

具有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之本學會理監事。

3.

經衛生署評定為醫學中心之復健部(科)主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學會相關業務費支應。

第八條:

本章程由本委員會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復健醫學醫政法制委員會會
 

主 任 委 員

賴金鑫

副主任委員

 

委 員

黃美涓、劉作仁、謝霖芬、王亭貴、陳國昭、李紹誠、
鄭舜平、郭世勳


台灣復健醫學會醫政法制委員會章程

83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醫政法制委員會」。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以研究與復健有關之醫療行政相關法規為宗旨,並應理事會之諮詢建議重要醫療政策。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與復健醫療有關制度之研究處理,擬具意見,建議理事會請有關機關參辦。

2.

對現行各項醫事法規、行政命令內容加以研究,不適宜部份建議修正。

3.

對醫療政策之推展擬定各項因應措施,擁護暨爭取會員權益。

4.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經理事長任命之。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支應。


►復健醫學全民健保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鄧復旦

副主任委員

李紹誠

委   員

周正亮、王顏和、蘇王麟、蔡高宗、王邦元、謝霖芬、
張 奐、陳銘德、鄭舜平、王榮俊、韋 翔、徐弘正、
王博鴻、李武波、陳正岳、林雪驥、薛澤杰


台灣復健醫學會全民健保委員會章程

83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全民健保委員會」。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以研究與復健有關之全民健保法及組織為宗旨,並應理事會之諮詢議重要醫療政策。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與復健醫療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規之研究處理,擬其意見建議理事會請有關機關參辦。

2.

對醫療保險政策之推展,擬定各項因應措施,擁護暨爭取會員權益。

3.

全程監視健保規劃及實施。

4.

加強與各界溝通、協商,尋找醫界、政界共識,發揮復健醫療保險之功 能,服務會員。

5.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 經理事長任命之。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支應。


►復健醫學推廣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謝霖芬

副主任委員

毛琪瑛

委   員

 

奇摩醫藥網徵稿:

  本學會已於四月中開始和奇摩醫藥網展開正式合作,提供一週一篇的復健資訊給予一般民眾。奇摩醫藥網(http://www.Trustmed.com.tw)為目前全球最大華人醫藥網站,每天上網六至八萬人,其專業性及客觀性也獲得一致肯定,和Trustmed的合作是學會「教育推廣委員會」本年度首項工作。
  感謝這段時間潘筱萍、王亭貴、謝霖芬…等醫師賜稿,也請各位前輩先進別讓他們專美於前,請以600至800字電子稿直接e-mail謝霖芬主任:http://M001026@ms.skh.org.tw ,投稿即視為授權學會及Trustmed使用,六月底Trustmed之二版將於首頁增列「關於復健」屆時大家可進入瀏覽先前稿件,以免重覆。「復健醫學會網站」也將重新更新,並進行連結!從今天起將Trustmed列入「你的最愛」!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絡毛琪瑛醫師:(02)26292000


台灣復健醫學會復健醫學推廣委員會章程

83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

本組織簡則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定名「台灣復健醫學會復健醫學推廣委員會」。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以推廣復健醫學,增進社會大眾及醫療人員對復健醫學之認識,以期 充分發揮復健醫學功能為宗旨。

第四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經由社區服務及衛教,促進民眾對復健醫療資源之運用。

2.

利用演講著作及學術會議等方式,加強與其他醫療科之溝通及交流。

3.

藉由廣播電視書報文宣等媒體,增進社會各階層對復健醫學之認識。

4.

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五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理事會推薦, 經理事長任命之。

第六條 :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依照理監事任期調整),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作成建議案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支應。


►復健醫學學術委員會               雜誌投稿規則

主任委員

王顏和

副主任委員 王亭貴

委  員

丁 化、王志龍、周正亮、官大紳、張幸初
陳思甫、陳嘉玲、陳適卿、黃茂雄、魏大森

執行秘書

潘信良


台灣復健醫學會學術委員會章程

83年12月11日訂定
95年2月11日修定

第一條 :

依據台灣復健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章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設立「台灣復健醫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以辦理復健醫學學術活動,提昇復健醫學之學術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規劃及辦理期中及年度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

2.

規劃及辦理復健醫學繼續教育課程或學術活動。

3.

規劃及辦理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醫療品質、資訊技術、實證醫學、跨領域醫療團隊合作理念等專門課程或學術活動。

4.

受理論文投稿,審查稿件,編輯及發行「台灣復健醫學雜誌」。

5.

辦理「台灣復健醫學雜誌」通訊課程。
6. 核定其他醫學會或相關單位所舉辦學術活動之積分認定申請。
7. 建置本學會網站,以介紹學會組織、報導活動訊息、建立互動管道、查閱積分點數、提供線上學習、推廣民眾教育及聯結相關網站等。
8. 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單位作學術交流。
9. 辦理理事會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四條 :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聘任,且需具有教育部部定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需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教育部部定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之復健科專科醫師。

2.

本學會理監事且具有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

3.

擔任衛生署評定為醫學中心之復健部(科)主任且具有教育部部定教師資格。

第五條 :

「台灣復健醫學雜誌」主編由主任委員兼任,副主編、編輯委員及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六條 :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 :

本委員會應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或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台灣復健醫學會支應。

第九條 :

本委員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